另一方面农民在选择以土地换户籍的时候,必然要对这一行为进行必要的、审慎的价值判断,以决定哪里生活更适合自己,从而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农村人口的无序流动。
(注:《春秋繁露》之《王道通三》、《基义》。) 3.生生之道(仁道) 阴阳之道,五行之道,都只解释了世间百事万物生灭变化的原因、表现、规律、背景、动力。
或是世间一切自然、社会及人生现象的五种属性、质、境界或状态。故号为天子者,宜视天如父,事天以孝道也。《尚书?盘庚下》:肆上帝将复我高祖之德。)这种无为或法自然思想,一直影响中国政治,直到清末。(注:《国语?周语上》。
……阳先阴后,阳主义,阴主利。)进而从人类社会的文明现象言:万物盈于天地之间,而其为物最大且多者,有五(金木水火土)。(20)参见章剑生:依法审判中的‘行政法规——以《行政诉讼法》第52条第1句为分析对象,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5号案例发布两年以来,有些地方法院受其影响,以相同论理裁判类似案件,间接推动着工业盐准运证制度的变革。④ 设若在5号案例公布以后出现的待决案件之中,盐业管理部门执法的依据是设定了工业盐准运证的地方性法规,而不是地方政府规章。只是,结合案件审理的历程来看,恐怕更为关键的不是法律解释,而是5号案例的辐射影响。2.盐业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对盐业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经营盐的批发业务没有设定行政处罚,地方政府规章不能对该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其次,即便是在审理类似案件的法院那里,对指导案例裁判要点所含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与认识,从而使指导案例的潜在作用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或者需要更多的时间才能完全施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缪绿伟非法经营(工业盐)一案的批复》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营工业用盐是否需要办理工业盐准运证等请示的答复》对人民法院审理工业盐运营行政诉讼案件关于行政许可问题作出了司法解释。
(21)参见张旭勇:‘不予适用的依据与参照适用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号评析,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第1期。甚至,5号案例内含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对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指导作用,也会因为垄断体制的艰难改革而大打折扣。现在,各地盐业公司垄断销售的小工业盐,盐业公司可用3倍于出厂价的价格转手卖给用盐企业。虽然这一决定未予说明修改的理由,但谁也不能断言其与5号案例以及前述温州两个案例之间毫无关联。
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编写报送指导性案例体例的意见》提出:裁判要点应简要归纳和提炼指导性案例体现的具有指导意义的重要裁判规则、理念或方法,应当概要、准确、精炼,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对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指导、启示意义。参见董皞:论行政审判对行政规范的审查与适用,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42) 在盐业专营制度上正反两方的声音由来已久,足见各方利益揪扯争夺之激烈,而所有这些又恰恰可以很好地解释为什么5号案例的潜在影响受到盐务管理部门的高度警惕,为什么在有些案件中盐务管理部门会强调待决案件与以往案例(包括但不限于5号案例)的不同,又为什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只是修订了《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涉及准运证的条款,而没有触及该条例第22条关于工业盐需从当地食盐批发企业购买、即便就近从外地食盐批发企业购买也需经过盐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的规定。各地盐务管理部门拥有执法队伍,利用手中的行政管理权控制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而且还支配盐业管理地方法规的制定。
各级盐业公司应严格执行分配计划,不得擅自变更。根据法律条文的逻辑关系,同一条文的后款往往是对前款解释,或者进一步说明,或者特别规定,故第二款中的‘盐应当是指第一款中的‘食盐,对工业盐不适用。
(34) 乍看起来,此案确与5号案例、前述温州案例存在较大区别:一者,其所涉条款是《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而非该条例设定工业盐准运证的第24条。(24)《宁夏回族自治区盐业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途经我区运输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应当持有用盐单位所在地盐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运盐证明。
需要制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企业,应当向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运输证明,运输证明随货同行。据此,通过食盐专营普及碘盐供应,被看作是关乎全民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1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盐业行政案件中如何适用国务院〈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河南省盐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29日,法行[2000]36号)。⑨在这一点上,二者又没有实质性的差异。(35)二者,涉案企业是非法购买工业盐,而不是运输工业盐。
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为行政法规,对工业盐的运营未设定行政许可。但是,万变不离其宗,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工业盐运输行为必须得到盐业主管部门的事先审批才是合法的,否则,行为人将面临行政处罚或强制措施。
(15)而针对地方性法规,不单是地方法院屡有审查和选择适用的实例,最高法院也曾经多次指示应当依据法规范的层次和效力或者《立法法》的规定加以正确适用。一审法院判定:原告未经当地县级以上盐业主管部门批准而从本市外购进工业用盐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即食盐零售、食品加工用盐及使用其他用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盐产品。
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就支持了被告关于原告未经批准营销工业盐是违法的认定。依此观念和逻辑,甚至,盐务管理机构与盐业公司政企合一的体制,也是应对盐的价值低、执法力度小和动力不足问题而产生的,盐业公司负责私盐稽查,能在工作上有积极性,可以节省开支、方便工作,有利于保障碘盐供应。
因为,食盐专营市场受到各种土盐、劣质盐、非碘盐的大量冲销,有些地区的化工企业工业用盐运不达点、中途甩卖的现象非常严重。中牟县法院重审结论即海王72号案判决完全倒向支持原告。在盐业管理领域,为工业盐运输设定准运证的,不只是像5号案例事实之中出现的地方政府规章,还包括许多地方性法规。盐业进出口公司向温州市乐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两份一审行政判决中,法院都以《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第24条的规定(省内跨市(地)、县(市、区)调拨的食盐、其他用盐的运输,应当持有省盐业主管机构或市(地)盐业主管机构核发的准运证)为依据,作出了支持被告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必须注意的是,在5号案例审结之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关于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最高法院在答复中已经明确法律及《盐业管理条例》没有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这一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制度。在指导案例中未出现的事实——执法依据是地方性法规,在待决案件之中出现了,而现行《行政许可法》框架之下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上是有差异的。
其中,拒绝适用权可用于规章和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而对于行政法规,只能依据《立法法》行使要求审查权。自治区内跨市县运输两碱工业用盐和其他工业用盐,应当持有购销合同复印件或自治区盐业管理机构签发的运盐证明。
相比较之下,制度设计者的决策,像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订《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才是最终主导变革的推手之一。如果工业盐不实行专营,就会用工业盐即无碘盐当食盐销售,会冲击我国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11)该原则的宪法基础是《宪法》第126条的规定,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3.地方政府规章违反法律规定设定许可、处罚的,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中不予适用。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层级的地方性法规之中,为工业盐运输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形式或称谓是多样的,有准运证、(22)通行证、(23)运盐证明、(24)运输证明、(25)放运证明、发盐凭证(26)等,不一而足。(13) 然而,以上观点正在日益受到批评,且逐渐失去其在理论与实务的市场。
假如5号案例裁判要点1确立的地方性法规不能设定工业盐准运证规则也能得以严格参照,在以后的类似待决案件之中,法院就可以行使选择适用权,像5号案例裁判要点3那样,对违法的地方性法规不予适用。5号案例在裁判理由中提及了裁判要点1背后的论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已经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地方政府规章只能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设定新的行政许可。
正因如此,有论者在司法发展的基础上,阐述了法院审查和选择适用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正当性,并就如何审查和选择适用提出了技术性建议。在这样的专营体制之下,出现了垄断程度越大,价格越高,私盐就越泛滥。
(4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透露给笔者,因为5号案例只触及准运证,而没有涉及其他审批,在盐业集团的要求之下,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其他条款未予修改。其二,关于地方性法规的选择适用。